宁夏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自治区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资助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宗旨是:根据我区科技进步的目标和重点任务,遵循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的自身发展规律,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对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稳定人才队伍,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形成。推进我区优势学科与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培育,为我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源头性、基础性支撑。
第三条 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长。鼓励和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合作开展对应用基础研究的联合资助,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三种类型。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重点项目是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的研究基础,且应用前景好,覆盖面广,延伸性强,有利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是鼓励科技人员围绕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结合重点学科和技术发展方向,开展创新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联合基金项目主要目的是与国家或区内行业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解决亟待突破的基础研究问题。
第五条 基金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定向引导、择优资助、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成立宁夏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基金办的主要任务是编制自然科学基金规划、报告等,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通过招标或定向考察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用于资助我区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资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基础研究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的科研人员。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坚韧不拔、开拓创新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
(二)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优先考虑。
(三)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四)申请人当年申请(含参加)基金各类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其中只能主持1项。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可以申报基金项目。
第八条 申请基金重点项目,除了符合第七条规定外,项目申请者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申请项目应立足促进我区高新技术领域基础研究或学科发展,学术思想新颖,研究方法先进,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九条 与区内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设立的宁夏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按照一般项目管理和执行。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出资设立的nsfc-联合基金项目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和执行。
第十条 每年年底发布未来一年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基金项目每年集中申报、评审,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实行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申报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或所申请课题已列入国家基金或其它科技发展计划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鼓励创新、自主命题、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按照集中受理、专家评审、科技厅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组织、管理环节由基金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五条 基金办或第三方机构应在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请项目的初审。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不予受理,并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四)申请者有不良科研信用记录、违背科学道德行为或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程序。由基金办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按学科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至少5名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原则上区外专家比例不低于专家总量的50%。
同行专家评审采取网络“双盲”评审方式。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申请人研究经历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公正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基金办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助经费,择优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提请科技厅厅务会审批同意下达基金年度立项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为保证基金评审工作的公正与公平,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同行专家;
(二)专家和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领域的本单位其他人员或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四)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均不得申请或参加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参与基金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收到科技厅的立项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第三方机构或基金办。通过基金办审核的计划任务书经科技厅签章后,分别返还给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为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审查并督促按期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6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如实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撰写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第三方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基金办审核同意后批复调整:
(一)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是依托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项目负责人调动到本地区其他依托单位工作的,经现工作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基金办备案后,可以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现工作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不一致的,基金办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其依托单位或者终止其项目实施的决定。
中止和撤销的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基金办备案。决算后剩余资金由财政厅收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基金办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每个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
第二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均需按要求结题。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以下结题材料:
(一)《宁夏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包括相关预算执行情况);
(二)标识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材料;
(三)其他要求提交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提交基金办。
基金办在收到项目结题报告材料后,应及时开展项目的结题工作,并下达结题通知单。
重点项目由基金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议验收。
第三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应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内容,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基金项目,申请人也可按期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基金项目,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自结题验收后的次年1月1日算起)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活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参照《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宁财(教)发〔2017〕838号)。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逾期不提交结题验收、非客观原因中止和撤销的基金项目负责人,将记入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定期公布;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0日。2002年颁布的《宁夏自然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宁科计字〔2002〕1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