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宁党厅字〔2015〕4号)文件精神,做好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遴选与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有较强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能够带领科研团队获得科研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表现为基础理论扎实、科学知识丰富、治学方法严谨、对未知领域勇于探索,同时具备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和良好的道德素养。其业绩体现在取得一定社会价值、一定知识和技术含量的专业技术成果。
第三条 自治区计划用5年时间(2015-2020年),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和领域,选拔50名左右具备良好潜质的科技专业技术人才进行重点培养,自治区财政按每人5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企业或单位专项经费资助。
第四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培养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培养期为5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的主体,履行培养职责。
第五条 已入选国家科技人才推进计划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直接入选自治区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不再参与遴选培养。
第二章 人才遴选
第六条 培养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以及较强的专业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二)年龄在45岁左右、身体健康,劳动关系在宁夏的自然学科专业技术人员(工科、农理科、医科及文化创意产业类)。在宁工作的外省户籍专业技术人员应出具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5年以上)。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职称、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业绩突出,近5年主持过国家或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成果登记、科技奖励,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证书,组织制定企业或产品标准。
第七条 遴选程序
(一)自治区科技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自治区境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要求申报。
(二)被推荐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自治区人才项目申报书》(自治区人才办制)、《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表》(自治区科技厅制)。
2.被推荐申报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3.获得的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发明专利、新产品(新品种)证书,以及论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应由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遴选评分标准”评审打分。如需要核实相关信息的,可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实地调研考察。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打分结果,综合实际需求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先与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沟通,经科技厅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培养
第十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确定后,自治区财政从确定当年起给予支持,经费分3年拨付,第一年支持20万元/人,第二年支持15万元/人,第三年支持15万元/人。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共同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以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或项目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等部门在培育建立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创新载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跟进支持,充分发挥创新平台集聚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培养创新人才作用。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担负起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职责,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培训交流、科研条件、资源共享和后勤保障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参加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派遣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培训研修,并为其配备技术骨干,放手让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承担重任,支持其尽快成长。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以财政支持经费从事的自选科研项目(或创新项目),视同“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完成后可申请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年底对各部门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自确定为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年度起,自第5年起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考核标准设置为合格与不合格2个档次。
(一)企业培养领军人才合格者应达到以下标准:
1.培养期内主持2个以上新产品或新工艺设计,或者是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的主要骨干成员;
2.培养期内获得授权专利3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件;
3.培养期内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或新产品(排名第一)1项,或出版专著1部。
(二)高校、科研机构培养领军人才合格者应达到以下标准:
1.培养期内主持完成或承担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2项或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排名第一),或主持制定自治区级标准一项;
2.培养期内在三大检索收录(SCI/EI/ISTP)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专著1部;
3.培养期内获得授权专利2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8号)。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经费下达后,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制定培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档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创新体系建设处)备案,一式2份。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方式进行。人才培养和使用单位依据《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对培养对象给出综合评价意见(500字),培养对象本人按照第十六条标准提交自评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审议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考核合格者,填写《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登记表》一式3份交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入选人员建立诚信档案,若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培养资格,并追回获批的支持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