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管理办法(修订)》《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等4个文件,由学校2019年4月27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定,原则通过,经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3.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管理办法(修订)
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2019年4月29日
主送:校内各部门
抄送:校领导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2019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1: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科研工作担负着探寻规律、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的重任,对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素养、提升教学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保证和规范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推动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切实加强科研管理,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要紧密围绕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要求和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强化应用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大力支持教育科学研究,努力提升我校整体科研实力。
第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规划,以及现有的科研基础,充分发挥学校专业和师资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生产相结合,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学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与科研的良性互动,互相促进,以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为共同目标,为师资水平的提高和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服务。
第五条 科技开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或评审)、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备案制度。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咨询和科研成果认定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学术水平较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具体内容见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在审议重要事项时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 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分管校长负责,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充分发挥院(系、部)的科研主体作用。科技开发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科研工作,院(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科技开发处为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以下职责:
1.负责学校科学研究、科技开发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制定学校科研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院(系、部)科学研究计划的落实。
2.负责各类科研课题申报、立项和管理。
3.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与审核审批。
4.负责科研档案、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统计和管理,以及教职工科研工作量统计核算。
5.负责学校学术交流工作,协调各部门组织学术活动,加强校内外学术交流,推动科研信息沟通。
6.组织各类科研成果奖项的推荐、评选工作。
7.负责科技成果认定以及推广和转化管理。
8.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及校级科研平台和学校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
9.负责学校科协及科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0.协助组织人事部做好人才引进、考核、培养及职称评定中科研成果认定等工作。
11.负责对有关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论证。
(二)各院(系、部)是学校基本教学科研组织,须成立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各院(系、部)的科研工作应在科技开发处指导下,实行院(系、部)领导负责制。各院(系、部)可根据自身条件、研究方向和专业特长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科研任务,合理安排教学和科研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学校科学研究、科技开发规划,制定院(系、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年终进行科研工作总结。
2.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院(系、部))科研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科研档案管理,认真做好科研统计汇总工作。
3.负责院(系、部)科研力量组织和培养工作。
4.组织院(系、部)科研项目申请、实施、检查和成果申报,以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5.负责开展院(系、部)学术活动,组织实施校内外学术交流。
6.负责院(系、部)教职工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推荐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若干研究机构,集中科研力量开展专题研究,在相关领域获得突出成果,培养一支以科研促教学的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图书馆要为院(系、部)、科研实体和项目组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学校设立校级科研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立项后实施专项管理。积极支持教职工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项目,并优先扶持。同时,对本校教职工承担的校外科研项目(指厅局级及其以上项目)实施代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立项、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项目验收、成果推广运用、经费及重要资料、档案材料管理等。
第十一条 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报告科研进展情况, 提交阶段研究成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并能在任期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校外科研项目管理。凡由学校组织申报或推荐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一律由学校统一管理;由教职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并经立项单位同意,可实施代管理,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列入校科研项目,但一般不予经费支持。
第三章 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运用
第十三条 校管理、代管理项目结项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开发处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供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研究报告并附采纳证明材料),由科技开发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校外项目的成果鉴定根据立项单位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统计核算公布教职工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量,作为各类评选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权属学校和项目研究者共有。凡是立项的职务发明和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支持应用型成果的推广运用。一般性成果的推广运用以项目研究者为主,重大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以学校为主。有较大价值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由学校支持申请专利。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保障科研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各项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按计划从事业费中划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校级项目经费资助,以及科研绩效考核和科研绩效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给予科研经费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争取校外科研经费支持,多渠道筹集科研资金。
第五章 科研成果评奖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荐教职工的研究成果参加各级各类评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发放科研绩效工资(津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两年)或不定期召开科研工作大会,对从事科研工作及科技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教职工给予表彰,并发放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管理办法(修订)》对科研成果予以认定和优秀科研人员及部门予以表彰,并发放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执行过程中其它未尽事宜,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产生更多创新成果,现对学校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是指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或“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名义承担、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由我校教职工负责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咨询服务等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各类政府科技计划、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等。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两类。纵向项目是指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科技(社科)主管部门或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下达,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社科)专项经费资助并列入相应科技计划或社科规划体系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项目及校级项目等。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报书、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科研成果未注明“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或“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字样的项目,在科研绩效性奖励、科研工作量考核、评优选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申报材料中不予考虑。
第四条 科研项目成果必须注明项目来源,如: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注明“*****项目资助”字样。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均须凭任务书、委托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第六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审核管理等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院(系、部)是项目的直接领导部门,承担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管理和监管责任,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审核、结算等环节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验收或结项。
第八条 项目经费须汇入学校指定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项目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学校不予承认其立项资格,不作为考核、聘任的依据;学校有关部门还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将科研经费私自转入其他账户的人员进行审计、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完成并获奖后按照《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暂行办法》《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管理办法(修订)》《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管理办法(修订)》给予成果认定、科研工作量考核及科研奖励。
第十条 对于科研项目研究中的违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追回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对于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或未经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或委托方同意而没能按计划完成的纵、横向项目,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完成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新项目资格。
(二)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任务书)预算要求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使用经费,导致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通过的,学校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通报,并视情况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2年。
(三)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无故终止或未按合同(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给予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的处理。学校因此而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及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二章 纵向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范围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科技部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省部级项目:教育部或其他部委科学研究项目、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支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三)厅局级项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项目、国家开放大学项目、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研究项目、银川市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
经学校研究决定,有资金资助的行业协会研究项目。
(四)校级项目:是指学校从年度经费预算中划拨的,用于资助学校教职工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专项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工作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负责项目实施的督导,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按计划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工作
(一)各级纵向项目须在规定受理期限内申报。
(二)项目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属院(系、部)审查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三)实行研究团队和院(系、部)两级申报论证制度。申报者需组织研究团队认真研究申请通知,选择适当的研究题目、认真查阅相关资料,认真论证;院(系、部)应对所推荐的申报项目严格把关,就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预审意见。
(四)项目申报者所属院(系、部)有不同意见或对研究团队有异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上报。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对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撤消,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五)项目申报者应在规定日期前,将申报书等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由学校统一上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有限额要求的,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经学校研究,择优报送。
第十四条 立项工作
(一)获准立项的项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任务书”、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未再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立项手续,视为放弃。
(二)对于我校教职工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或“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名义申报立项的重大项目,其子项目作为同级别的一般项目对待;对于我校教职工承担外单位重大项目子项目作为横向项目对待。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在履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立项、技术合同终止或纠纷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目标、内容和进度要求,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作好结项工作。
(二)项目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属院(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送项目下达管理单位审批同意。未经批准同意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研究任务处理。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如时间过长(1年以上)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属院(系、部)同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项目剩余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但须通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所属院(系、部)。所属院(系、部)须对《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并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六)项目组须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因故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项期限前三个月向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属院(系、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和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研究计划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七)因故须中止的项目,应按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由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收回项目经费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1年以上者,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征得项目下达管理单位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并规定2年内(作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校将通过适当方式给予通报批评。
(八)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全过程中须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九)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中期管理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照《项目研究计划书》内容,组织对学校在研纵向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组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
(二)中期检查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认真填报中期检查材料,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做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取消或限制同一来源项目的申请资格。
(三)项目实施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做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院(系、部)负责人初审后,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项目下达管理单位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七条 结项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向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结项材料,由项目下达管理单位组织结项。
(二)项目结项前,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项申请报告、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等项目要求的结项材料,以及财务决算报告,经所属院(系、部)预审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项申请审核后,项目组按照项目下达管理单位要求接受结项检查验收,并办理结项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结项手续或项目完成情况不能达到要求的,2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
(三)按照项目下达管理单位要求,对有关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或评议鉴定等资料须进行标注的,均应给予标注。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将不作为验收材料予以统计在内。
(四)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完善归档手续,以此作为项目完成、经费结算报销或结余经费申请的依据。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鉴定
(一)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申报奖励的,应根据相关单位制定的奖励条例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办理。
(二)未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和成果,须及时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否则其工作不能计入教职工科研工作量,不能作为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以及晋升职称、申报奖励、荣誉等的条件。具体登记办法如下:
1.项目登记
(1)上级单位下达给学校承担的研究项目,应在相关文件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加盖印章、资助经费转入校财务后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2)参与外单位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3)参与外单位横向科研项目,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合同书、协议书或立项书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2.成果登记
(1)论文登记是指以我校名义在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
(2)各种形式的学术著作和登记范围内的学术期刊(含音像制品、网上电子出版物及刊有全文的会议论文集)均须有正式出版的刊号。
(3)以我校名义完成,并获得的政府常设奖、知识产权等,凭证书、文件等办理登记。
3.登记程序
(1)凡属项目成果须凭完备的立项和结项资料在三个月之内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不按期办理登记者,补办后,其登记成果1年后方可用于职称晋升、奖励和评审等。
(2)其余科研成果在部门登记,年终由部门统一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4.专利成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委托专利事务所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等。
(二)为确保项目财务活动按照预定的研究目标和研究任务顺利进行,项目经费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对项目经费收入、支出和耗费进行核算和监督、控制。直接费用的预算科目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5类,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三)学校按照《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宁职院发〔2015〕15号)、《<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宁职院发〔2018〕44号)对立项项目进行项目经费管理。
(四)参与项目实施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退休返聘和短期临时用工人员费用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因项目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学校主办的会议,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规定由会议代表所在单位报销,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也可在直接费用相关科目中列支。
(五)凡我校教职工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或“宁夏广播电视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校按照《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宁职院发〔2017〕39号)给予配套资助。
(六)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支出,但须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调剂手续。
(七)对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哲学社会科学等特定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提高到以下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八)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可采取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形式,聘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辅助、经费管理等服务,其费用可在相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九)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项后,结余资金2年内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由项目下达管理单位收回。
(十)被终止、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追缴所拨项目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
第三章 横向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界定
横向项目是指纵向项目范围以外的自治区厅(局、委、办)、各地市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为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有一定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国际合作、港澳台地区合作和参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分为两类:A类项目是经费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横向项目;B类项目是对学校建设发展及学科建设有重要支撑作用,但经费不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横向项目。
第二十一条 A类项目的管理
(一)A类项目的立项
1.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的(有双方单位公章、委受托双方负责人签字)委托书或协议书。一般情况下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代表校方签字即可;重要项目或资金量较大项目,由校长审定签字。
2.厅、局、委、办委托的项目,委托单位资助经费不得少于3000元;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委托单位资助经费不得少于10000元。
3.项目的资金转入学校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详细的预算书,经审核后按照预算执行项目资金。
4.由学校或院(系、部)牵头承担的重大横向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子项目,由总负责人明确每个子项目的负责人、研究任务及研究经费,子项目方可按独立的横向项目对待。
(二)A类项目管理与中期检查
1.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横向项目负责人所属院(系、部)要加强对A类横向项目的检查和督促,确保项目进度与经费支出相适应,经费支出按照预算进行。
2.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在中期检查中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年度进度报告,对完成情况进行说明。
3.为保证项目质量并按期完成,A类项目将预留资助经费的20%待结项后方能支出。
4.科研项目进行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做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院(系、部)负责人初审后,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项目委托方备案。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中止课题的执行。
(三)A类项目结项
项目负责人需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方可结项:
1.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或鉴定书。
2.成果原件。
3.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A类项目经费管理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A类项目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以及分配方式。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合同未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B类项目管理
(一)B类项目的立项
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的(有双方单位公章、委受托双方负责人签字)委托书或协议书;一般情况下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代表校方签字即可;重要项目或资金量较大项目,由校长审定签字。
(二)B类项目中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在中期检查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对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
(三)B类项目结项
项目负责人需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方可结项:
1.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或鉴定书。
2.成果原件。
3.委托单位采纳证明的咨询报告。
4.委托单位盖章的资金使用情况表。
B类项目在所有材料齐备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相关工作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作废。学校其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有关规定与纵向项目下达管理单位颁布的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相关管理单位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管理办法
(修订)
为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提高办学质量,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升科研水平,有效地评价其科研工作业绩,奖励科研工作业绩突出者,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管理
第一章 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我校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或“宁夏广播电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
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调入时间为准进行考核;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作为考核标的。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主要用于考察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为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的以下各类科研成果:
(一)已通过鉴定或结项的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下同)科研课题;
(二)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
(三)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
(四)被授予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类研究成果;
(五)音、体、美类等特殊成果;
(六)我校在职教职工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若成果的单位署名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自然科学成果参照第四章第九条的第(一)(二)(三)款执行,按10%计发,其余成果不予考虑;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参照第四章第十条的第(一)(二)(三)款执行,按10%计发,其余成果不予考虑。
第二章 课题类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管理
第三条 课题类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分为课题申报、课题立项和课题结项三种。
第四条 课题申报奖励性绩效标准:
获准申报本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每项申报奖励1,000元。
其他各类课题均不计发课题申报奖励。
第五条 课题立项奖励性绩效标准:
(一)获准立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国家软科学课题,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每项奖励8,000元;
(二)获准立项的“教育部三类课题”(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重点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三)获准立项的重要国际组织(非经济性质,下同)的国际合作课题,每项奖励2,000元;
(四)获准立项的省部级课题,重点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第六条 课题结项奖励性绩效标准:
(一)已结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国家软科学课题,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每项奖励8,000元;
(二)已结项的“教育部三类课题”,重点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每项奖励奖励3,000元;
(三)已结项的重要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课题,每项奖励2,000元;
(四)已结项的省部级课题,重点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以上奖励均为我校人员担任第一主持人,其完成的课题,均由第一主持人根据实际工作量负责对编写成员或课题组成员分配科研奖励。
第三章 奖项类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管理
第七条 奖项类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标准:
(一)获国家级奖
1.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均为我校的获奖科研成果,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科研成果,每项给予原奖金同等金额的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000元。
2.如果上述奖励金额度达不到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奖励:一等奖500,000元;二等奖300,000元;三等奖100,000元。
3.如果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而我校人员参与获奖的,取2-5名按先后1/2、1/4、1/8或1/16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总数不足第2款标准的,按第2款执行(学校支持拨付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联合报奖的,不再计发奖励)。
4.教育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不含各司、处等下属单位自行颁发的各类奖项)按下列标准执行奖励: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二)获省部级奖
1.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均为我校的获奖科研成果,按照上级部门发放奖金总额的1︰1予以奖励。
2.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且个人排名前三的获奖科研成果按照上级部门发放奖金总额的1/2予以奖励。
第四章 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管理
第八条 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凡在各级各类公开学术刊物(含报刊理论版)上发表(或转载)的人文社会科学论文3,000字以上,自然科学论文2,000字以上,以及外文论文1,500单词以上(报刊理论版为1,500字或1,000单词,凡被SCI、EI、CPCI〈ISTP〉和SSCI收录的论文不限字数和单词数)的学术论文、译文。
同一学术论文被不同检索刊物检索的,按最高级别的检索刊物标准奖励。
同一学术论文发表后被其他刊物转载的,只按其中较高级别的刊物计发奖励,不重复计发奖励。连载的系列论文(指同一标题连载数期)按一篇论文给予奖励。
在各级各类公开学术刊物(含报刊理论版)上发表(或转载)的文章,如为通讯报导、会议综述、讨论纪要、知识介绍、人物访谈、试题及新闻材料等,不计发科研奖励。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成果奖励性绩效标准:
(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0元;
(二)被SCI I区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被SCI Ⅱ区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其他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500元;被EI、CPC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三)在下列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科学通报(中)》《数学学报(中)》《应用化学》《微生物学报》《光子学报》《力学学报(中)》《材料保护》《通信学报》《计算机应用研究》《建筑结构》《中国生物工程杂志》《食品科学》《药学学报》等国家权威学术期刊;
(四)在其他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同期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标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五)在其他一般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十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成果奖励性绩效标准:
(一)被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
(二)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上发表的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论文或被其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三)在下列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教育研究》《文学评论》《外国文学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历史研究》《管理世界》《中国音乐学》《美术研究》等国家权威学术报刊;
(四)凡在“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入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五)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论点摘要的成果,每篇奖励4,500元;
(六)在其他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同期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标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七)《法制日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中国财经报》《中国教育报》《文汇报》《中国旅游报》《解放日报》《文艺报》等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八)在其他一般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五章 著作类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著作类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标准:
(一)我校人员任第一作者的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按每万字奖励300元;
(二)我校人员任第一译者的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按每万字奖励150元;
(三)我校人员任第一作者的公开出版的编著性著作(不含以“编著”标示出版的论文集等著作),按每万字奖励100元;
第十二条 著作类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发放原则:
(一)著作类科研成果全部由我校人员完成的,按著作类奖励标准发给第一完成人,并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
(二)著作类科研成果第一完成人是我校人员并由非本校人员参与合作完成的,扣除非本校人员实际工作量后,发给第一完成人,并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
第十三条 再版或修订版的著作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由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类科研成果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性绩效标准的1/3计发奖励。
第六章 专利研究成果奖励性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研究成果应具有国家专利审批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并且我校为第一单位,方可计发专利研究成果奖励性绩效。
第十六条 专利研究成果奖励性绩效标准:
(一)获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
(二)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三)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四)获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2,000元。
第七章 音、体、美等特殊成果奖励性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针对音、体、美的特殊性,有关音、体、美等专业创作类特殊成果的奖励性绩效参照下列条款执行,范围如下:
(一)在公开刊物上正式发表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作品;
(二)参加国家级专业性展览会、演奏演唱会或赛事并获奖的作品或项目;
(三)参加省、部级专业性展览会、演奏演唱会或赛事并获奖的作品或项目。
第十八条 奖励性绩效级别界定:
(一)国家级指:
1.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美协主办的美展(五年一届);
2.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书展(五年一届);
3.全国体育运动会(四年一届);
4.全国锦标赛(单项);
5.中宣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与中国音协、作协主办的赛事或评奖。
(二)省、部级指:直接隶属上述国家级别项目的省部级政府部门举办的项目及其成果。
1.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美协主办的美展(四年一届);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美协主办的美展(五年一届);
3.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和有关省部级政府直属部门举办的专业展览会、演奏演唱会或赛事。
(三)全国一级专业协会是指中国美协、音协、作协、体协、舞协、摄协、剧协、书协、包协和建筑、服装、工艺美术协会等。
第十九条 文学艺术等原创作品奖励性绩效标准:
1.发表在公开刊物上的原创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文学作品、广播电视作品等,每首/幅/篇作品奖励200元 (美术作品发表时不得小于刊物的1/2版面,下同);
2.发表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上的原创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文学作品、广播电视作品等,每首/幅/篇作品奖励500元;
3.原创性的作品集和具有原始性整理的作品集,参照编著性著作标准进行奖励,每印张奖励400元;
4.非原创性作品不属于科研奖励范围。
第二十条 参赛、参演、参展项目(指未获奖项目)奖励性绩效标准:
1.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美术展览会、音乐演奏演唱会等,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
2.参加省部级体育赛事、美术展览会、音乐演唱演奏会等,每个项目奖励200元;
3.团体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体育赛事、美术展览会、音乐演奏演唱会的,在原级别基础上加50%。团体项目特指六人以上项目(含六人)。
第二十一条 音、体、美类获奖项目奖励性绩效标准(指获奖项目在参展、参演、参赛奖励的基础上,另奖励如下):
1.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5,000元、15,000元、8,000元和3,000元;
2.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和500元。
第八章 各种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的确定及发放办法
第二十二条 奖励程序
(一)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的时间认定,以其获奖年度为准;
(二)各项科研成果须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并提供原文及复印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复审;
(三)校长批准后实施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按年度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于次年四月份统计核发上一年度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没有申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补报,第二年仍没有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部分 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管理
第九章 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管理的对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两年)或不定期召开科研工作大会,根据已认定的科研成果,对学校科研工作作出贡献的教职工和部门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标准:
(一)科研贡献奖
主要表彰奖励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对学校科研工作有较大推动作用的科技工作者,每人奖励10,000元。
(二)优秀科研工作者
主要表彰奖励考核期内主持过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科研课题(包括横向课题),并完成额定年度科研工作量,科研成果突出的科技工作者,每人奖励2,000元。
(三)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主要表彰奖励高度重视科研工作,科研氛围浓厚,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考核期内至少有60%人员参与各类科研工作及科研活动,较好地完成学校安排的科研工作的有关部门,每个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 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管理的程序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制定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具体实施方案。科研贡献奖和优秀科研工作者由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复核;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由部门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杜绝弄虚作假,严禁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科研成果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颁发的《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修订)》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4: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的学术风气,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6月教育部令第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13号)及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宁职院党发〔2019〕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师生和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本办法适用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事实,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职责。
第六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应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人和当事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八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要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条 学校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先评优奖励中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章 基本学术活动规范
第十二条 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
(三)如实记录、报告并保存实验结果、调查结果与统计数据。
(四)遵守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学术规范。
(五)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应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六)充分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七)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引用他人成果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构成不适当引用。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创作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四)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五)伪造科研数据、调查结果、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六)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各种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论文评阅和答辩以及其他各类与学术相关的评奖活动。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八)重复发表自己内容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或者研究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九)在研究项目申请、成果鉴定和奖励、职称申报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请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或者学位论文。
(十一)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对全校师生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举报。
第十五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受理对学校教职工、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口头举报的,应将举报记录交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要予以受理。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监察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人员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需要,组成调查组,负责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采用简单调查程序,具体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一般由监察室、组织人事部、科技开发处、教务处、远程教育处、学生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3—5名委员组成,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通知项目资助方,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或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调查组汇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建议,由学校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举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一)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追回已获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贡献奖励性绩效及资助等,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报科研项目资格;学校还可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采取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三十四条 对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并将结果材料计入学籍档案。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术不端行为与申请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建议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等。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党员,还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不端学术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权益的,学校在给予处理和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其他单位处理的,不能免除学校的处理。
第四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触犯国家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教职工的处分期限,依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处理期限一般为3年。处理期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的,可以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四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学校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校教职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严肃处理;非学校教职工,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监察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监察室不受理当事人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不服的申诉。提出异议和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监察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的学风建设工作报告中应反映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果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依法解决。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