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深化自治区
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9〕10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项目立项评审
深入推进项目管理“两头严、中间松”改革,规范立项审查程序。研发项目以专家评审结合项目实施主体赋分作为立项依据,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立项结果科学精准。
(一)权重分配。
专家评审权重占60%,项目实施主体赋分权重占40%。
(二)专家评审内容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在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的基础上,将成果应用性、绩效目标可实现性、将研发总预算合理性纳入评审指标。预算评审由过去的财政资金预算评审为主改为研发总资金预算评审,研发总资金支出范围限于科研经费支出科目。强化重大重点项目预算评审,确保研发资金用途和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政策规定。
(三)项目实施主体赋分
为确保项目实施主体具备项目承担能力,在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由相关处室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赋分(具体赋分标准见附件1)。
项目实施主体为企业的,赋分因素为:现场核查、企业经营状况、研发投入、企业规模、科技型企业类型、产学研合作方式及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项目实施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赋分因素为:产业(企业)技术需求对接情况、合作企业资金配套情况(仅针对有明确技术应用示范和产业化任务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单位上年财政科研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改革财政资金配置
(一)改革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1.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针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研发项目,根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和项目研发特点,分别采取实施前引导、验收后支持两种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实施前引导方式: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及突破产业技术瓶颈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项目。立项后,按补助额度分年度拨付财政资金。
(2)验收后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发项目。立项后,承担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待取得预期成果并通过验收后,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并一次性拨付财政支持资金。验收后支持项目科技部门不再进行过程管理。
(3)拟采取实施前引导方式支持的项目,其承担企业可在项目公示期间申请调整为验收后支持项目。
2. 试点科研资金“包干制”改革。选择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开展试点改革。探索构建“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激励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1)项目负责人据实提出资金申请,无需编制预算。支出使用范围限于科研经费支出科目,不设科目比例限制。
(2)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研究人员贡献大小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支出科目编制项目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结题)。
(4)项目完成任务目标、专项资金支出规范、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2年内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研究活动直接支出或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5)项目负责人作为包干资金支出的责任主体,应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6)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权责范围,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审核项目资金支出。在单位内部建立项目资金决算和项目成果报告主动公开机制,接受监督。
(二)改革财政资金配置标准。
1. 企业承担研发项目资金配置标准。
(1)实施前引导项目。根据专家预算评审确定的研发总资金,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按30%比例给予支持,原则上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按25%比例给予支持,原则上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财政资金按20%比例给予支持,原则上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申请财政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以企业申请数额为准。
(2)验收后支持项目。项目验收时,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研发总资金。通过验收的项目,财政资金按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研发项目资金配置标准。
(1)重大项目财政资金给予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支持;重点项目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支持;一般项目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支持。
3. 规范科技合作项目资金分配比例。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科技合作项目,以合作单位承担研发任务工作量作为依据,据实提出财政资金分配计划。为突出研发主体责任,原则上,财政资金外拨合作单位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三)改革重大项目管理。
1.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针对性设立的公益性、战略性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评审立项,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财政支持资金根据实际需求测算,由专家评审后确定。
2. 对实施周期长(三年以上)的战略性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分阶段确定绩效目标和财政支持额度,通过阶段性绩效考核的方式予以滚动支持。
三、改革项目储备机制
聚焦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目标,突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产业发展方向,按照“围绕产业、聚焦瓶颈、重点突破”原则,在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文化旅游、枸杞、葡萄酒、奶产业、肉牛和滩羊九大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常态化项目储备机制,切实提升入库项目质量、提高研发技术层级,支撑产业转型、动能转换。
现有政策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自治区科技研发项目立项因素加权赋分表
2. 自治区科技研发项目评审专家打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