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广大科研人员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积极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特制订本奖励办法,包括科研立项奖励和科研成果奖励。
第一条 对以我院(校)名义获得资助的委局级以上项目(不包括本院(校)项目)给予立项奖励。
1.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六三计划、九七三计划、攀登计划、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按到校经费的15%进行奖励;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到校经费的18%进行奖励。
2.凡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0%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教育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2%进行奖励。
3.凡承担自治区厅局级的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8%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0%进行奖励。
4.厅局级以上项目还可以申请配套资助。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报学术委员会审批,经学院(校)批准后,给予配套资助。
(1)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立项奖励申请表》,并附批准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2)经所在系、部、处、室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初审、学术委员会复审。
2.本奖励每年12月组织申报,每年颁发一次,对当年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奖励。当年没有申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申报,第二年仍没有申报的,视为放弃。
3.科研立项奖奖金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先颁发50%,其余50%待项目结题或通过鉴定后再发放。
4.项目因故延期完成,不再发放剩余50%的科研立项奖奖金,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的,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外,应追回已发的科研立项奖奖金。
5.当年的科研立项奖励经审核、批准后,其奖励金额的60%当年发放,其余40%作为科研绩效津贴,在下一年度按10个月平均发放,即每月发放4%。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用于表彰和奖励以我院(校)名义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五条 凡获得国家级、省(市)部级、厅局级政府常设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的科研成果,一般地学院(校)颁发同等额度的奖金,但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获非政府常设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院(校)分别颁发5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属于我院(校)管理的科研项目,其成果经主管部门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成果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奖励10000元;主要参加者(排名在2-5位)每人奖励3000元。经学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以主要合作者身份(排名在2-5位)参加由其它单位管理的科研项目,成果水平符合上述标准的颁发奖金2000元。
第七条 学术论文是指具有研究性和学术性的关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3000字以上论文,不包括文艺作品、传记、通讯、简介类文稿、电视片等,此类成果奖励将另行规定。学术论文按照以下类别予以不同奖励:
1.论文被《SCI》、《EI》、《ISTP》、《SSCI》或《ISR》收录,每篇奖励8000元。
2.论文被《C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收录、被《人大复印资料》复印每篇奖励4000元。
3.在核心期刊上(即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上所列刊物、以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4.在一般性学术期刊上(具有CN或ISSN号)发表论文,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具有ISBN号),发表在省部级以上报纸(《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除外)理论版的论文,每篇奖励400元。核心期刊增刊视为一般刊物,其余增刊不予奖励。
第八条 学术著作是指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系列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属于全国性核心刊物),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8000元,编著学术著作每部奖励4000元。已获得本院(校)出版资助的每部奖励1000元。
第九条 我校人员职务发明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专利转让所获得收益的分配另行规定.
(1)在我院(校)科研处进行项目登记的课题组及个人和我院(校)在编的著作人有权申报。
(2)申报人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原文(或复印件),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 科研处初审、学术委员会复审。
2.本奖励于每年12月组织,对当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当年没有申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申报,第二年仍没有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3.当年的科研成果奖励经审核、批准后,其奖励金额的60%当年发放,其余40%作为科研绩效津贴,在下一年度按10个月平均发放,即每月发放4%。
第十一条 在能够取得社会资助的情况下,各项奖励可以以资助单位名称命名,并可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原则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