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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
2011-05-12 00:00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我院(校)教职工投入科研工作,促进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范围包括学术论文、著作与教材、科研课题、课件等,由科研处负责核算。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核算于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核算结果用于人事部门的年终考核和先进科研工作者评选,年度科研工作合格、优秀等标准在年度考核办法中设立。

二、学术论文

第四条 学术论文是指具有研究性和学术性、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不包括文艺作品,如美术、摄影、诗歌、散文、传记、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也不包括各种辅导资料。

第五条 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号或ISSN号)的一般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表在省部级以上报纸(《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除外)理论版的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增刊上的论文,每篇计100分。

第六条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300分(包括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在国外正式期刊上用外文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300分。

第七条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会议录索引》(ISTP)、《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论文每篇计800分。被国内学术索引(《C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收录的论文每篇计500分。

第八条 被省级学术会议正式录入学术论文集的论文每篇计50分;被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如港、澳、台)正式录入学术论文集的论文每篇计100分;被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录入学术论文集的论文每篇计300分。上述工作量统计与该论文是否公开发表无关,与是否能够获准参加学术会议无关。

第九条 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50分;一般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一律计50分。

三、著作与教材、课件

第十条 学术著作是指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系列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属于全国性核心刊物),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著。在国内和国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书号的学术专著每部计800分,编著每部计500分。

第十一条 在国内和国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书号的科普著作每部计300分、译著每部计500分。

第十二条 在国内和国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书号的教材每部计300分。

第十三条 课件作为科研成果申报的,需要经过一学期使用后,经作者申请、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推荐,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每项课件在100分—200分之间计科研工作量。

四、科研课题

第十四条 国家重大、重点课题每项计3000分,国家级课题每项计1500分,省部级课题每项计600分,厅局级课题每项计300分,校级资助课题每项计100分。

第十五条 项目级别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的分值按照科研计划年限在每年度分摊。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成果符合以上几项工作量统计条件时,按额数最高一项给予工作量统计。

第十八条 以上各项工作若有多人完成,其当年分值的分配方法为:完成者或项目成员为二人时,第一完成者或项目成员占60%—70%,第二完成者或项目成员占30%—40%;完成者或项目成员为三人以上(含三人)时,第一完成者或项目成员占40%—50%,其余完成者或项目成员平分另外50—60%。

第十九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虚假材料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和工作量统计的,由学院(校)撤消其工作量统计和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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