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搞好科研队伍的建设,鼓励和调动教师、科研人员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科研领域、科研方向,资助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决定设立学院(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条 科研发展基金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学院(校)下拨的科研经费、各纵向与横向课题节余经费、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三条 项目资助面向全院(校)各系、部、处、室等单位的教师、科研工作者。已具备教授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已承担过学院(校)科研发展基金的人员一般不再申请本基金的项目资助。
1.业务基础较好,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具有相当前期研究成果;
2.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教学效果良好;
第五条 基金鼓励教师、科研人员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通过本基金资助的研究提高进一步获得各级、各类项目资助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 基金主要资助应用研究、教育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在资助力度上体现学科区别、重点与一般区别。
第七条 每年接受立项申请一次,实行限额资助,科研处每年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总额和每项资助限额。
第八条 科研发展基金立项实行下列审批程序:(1)申请者填写科研发展基金申请表,(2)同行专家推荐,(3)所在单位审议,(4)学术委员会审定,(5)院(校)长审批。申请的项目需由两名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项目负责人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等,同时对研究项目价值和可行性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九条 对已立项项目,承担人要依照学院(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条 无故逾期不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其向院(校)外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直至项目结题;调离我院(校)或出国一年以上者,视为中止课题研究,应酌情退还其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并且是已公开发表的不少于6篇系列论文为基础形成的,其中至少有3篇属于核心期刊。
第十二条 凡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为学术专著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目前暂不属于资助范围:译著、论文集、教科书、工具书、古籍整理、普及性读物、电视片、文艺作品等。
第十四条 获准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在国内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一级出版机构出版;资助额度为这些出版社所需出版补贴的75%,余下的经费由作者自行筹措。
第十五条 基金的申报采取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每年10月由科研处受理申报。申请出版基金者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定稿后的著作打印本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须经科研处初审,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和院(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得到资助。
第十六条 获准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十七条 申请者必须遵守学术规范,若发现剽窃行为将受到严厉批评或处分,以给予出版资助的要如数追回,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