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30号)精神,为做好我校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项目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励范围
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共4个奖种,分别是:
1.自然科学奖(以下称自然奖);
2.技术发明奖(包括专利类)(以下称发明奖);
3.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科普类)(以下称进步奖);
4.青年科学奖(以下称青年奖)。
二、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从学校推荐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2.推荐自然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5年6月1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
3.推荐发明奖、进步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2年以上。
4.推荐青年奖的候选人须为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奖候选人需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或提名人提名推荐。
5.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审。
6.已推荐2016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不得推荐为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二)具体条件
1.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须在2017年5月15日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具体登记事项可查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www.cutech.edu.cn)“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栏的“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2.推荐自然奖的项目,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论著,中方学者需是通讯作者,对于无通讯作者的期刊,中方学者需是第一作者,且署其国内单位,并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并同意中方学者单独申报奖励。自然奖所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10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3.推荐发明奖的项目应已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前3人应为所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且每个完成人须有独立的发明内容。
推荐发明奖(专利类)的科研成果,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有效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推荐进步奖的项目,应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其中,推荐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3年以上或获得部委(省)级以上奖励满2年且其后推广工作突出;推荐进步奖(科普类)的项目,需为正式出版发行2年以上并已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5.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只能是获奖后的新进展、新成果,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6.直报项目不得有已被推荐参加201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项目的内容。直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发表(出版)时间必须为2015年1月31日前,且“代表性论文”的主体工作是在国内完成;直报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整体技术必须是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对有行政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7.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须有1份原件),并按推荐书中的各项要求逐一填写。
三、推荐时间及要求
1. 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数额不限,请各部门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申报,组织好推荐工作。
2.科技开发处负责推荐项目的电子版推荐材料和书面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推荐项目材料请务必于5月8日(星期一)以前报科技开发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1.联系人:沈玉洁
2.联系电话:0951—2135018
3.电子邮件:403442128@qq.com
科技开发处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