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科研计划合同中有明确说明的,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额度开支。科研计划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可参照下列使用范围开支。主要使用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1.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协作研究开发费、成果鉴定费和其他支出等。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要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可以调剂使用,但三项支出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0%。
(1)设备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购置仪器设备,应充分考虑利用学校的条件,不得以研究为由,重复购置。凡需用科研经费购置额度达到学校规定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项目组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系部(处室)、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方可按有关规定购置,并办理校产登记手续。项目完成后,须及时将仪器设备移交资产管理处。
①设备采购应有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采购);
③设备费的支出应当在研究周期以内,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
⑤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设备,严格区分生产性设备与科研设备;
(2)材料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③测试内容、测试数量、收费标准、结果报告、委托合同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④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⑤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4)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②日常管理运营的水、电、气、燃料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重复列支或分摊;
(5)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6)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用科研经费到外地参加学术会议或国内调研,须先填写“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专业调研申请表”(见附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送科技开发处审核备案,方可办理出差手续。参加学术会议须提交论文,开展调研活动应撰写调研报告。参加会议及调研结束后一个月内,应书面将会议及调研情况报送科技开发处备案,其经费方可予以报销。报账时须附有被调研单位、调研对象所属单位或管辖区域管理部门(街道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或村委会等)开具的证明材料。
②出差报销手续完备,出差人员、事由等信息应当齐全;
③报销办法和开支标准按《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差旅管理(暂行)办法》(宁职院发〔2014〕17号)执行;
(7)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①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严禁铺张浪费;
②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会议通知、预算单,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有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合同;
③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支付给国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包括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②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要有国外行程单;
④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⑥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出版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②使用专项经费开支的大宗资料印刷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执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规定。
③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如移动电话费。
(10)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10%。
①项目聘用的参与研究任务的高校学生、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
②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
③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需要提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④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需要提供人员工资表,银行代发工资入帐明细清单,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的签领单等相应的劳务费发放凭证;
(11)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咨询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10%。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③发放标准应当结合项目(课题)周期和劳务人员、专家投入的工作时间;
(12)资料费: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书购置费、复印费、翻译费及有关耗材等费用。资料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10%。所购图书须为与项目研究有关,并在项目研究期间内所购买。报账时需提供图书馆出具的入库单,项目研究结束后,应及时将所购图书归还图书馆。
(13)协作研究开发费:协作研究开发费是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协作研究开发支出主要发生在横向课题研究中有关合作费用的支出,须列入预算。
(14)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费是指社科类项目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的费用,具体标准为300-800元/人/天。
(15)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包括科研办公费、邮寄费、传真费等开展科研工作必需的相关费用,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0%。
2.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要依据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支出,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
①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管理,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规定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②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中占用和消耗学校管理资源而作的必要补偿。管理费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在不突破规定比例上限前提下,不得低于上级拨付总经费的5%。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③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任务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应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后发放,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并按照有关规定纳税。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