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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2011-11-02 00:00     (点击:)

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参照其他院校相关科研条例,结合我院(校)实际,现对院(校)级科研项目的验收和结题工作做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 经学院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研究任务

1. 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题工作。

2.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可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申请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3. 若在规定时间(含经批准延长的时间)内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学院将撤销该项目,并视情况追回该项目已支出的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院级以上(含院级)的科研项目。

二、 申请科研项目结题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项目研究已达到立项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2. 经审计或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3. 鉴定成果确属项目组的研究成果,没有异议和纠纷。

4. 科研项目结题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要求。

三、 科研项目结题材料应达到的要求

1. 应用性研究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报告; (2)技术总结或学术论文;

(3)样机(光盘或软盘); (4)设计图纸或源程序清单;

(5)使用情况说明; (6)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2.软科学研究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报告; (2)学术论文、专著;

(3)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四、科研项目验收和结题工作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从科研处网页上下载《院级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真填写,一式两份。

2.项目负责人将《报告》和按规定提交的材料送科研处进行初审。

3.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4.召开院校学术委员会,对结题项目进行审查、表决。如课题得票数不超过投票数1/2(含1/2),不予结题;超过1/2的,视为通过。

5.主管院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6.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移交样机和随机使用的仪器设备。

7.科研项目验收后,科研处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建档保存科研项目各种材料。

五、聘请鉴定专家应遵循的原则

1.鉴定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学术水平高。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三人。

3.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六、项目验收未被通过的,一般撤销项目,并视具体情况退回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院级以上(含院级)科研项目,有修改基础和条件的项目,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签定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验收未通过处理。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科研处。

附件:1.院级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2.专家评审意见表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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