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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7-09-06 16:03     (点击:)

校内各部门:

为做好我校2016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现将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本部门推荐工作。

一、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7号令,2016年12月9日)各项规定,领会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见附件,或http://www.nxkjt.gov.cn/kjdt/tzgg/7849.htm)精神,按照要求组织推荐。

二、学校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遴选后,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放的单位代码和密码进入宁夏科技厅网站中的《宁夏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系统》,根据推荐指标数,生成报奖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密码,并分发给相应的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由专家推荐的报奖项目推荐号和密码,由完成人(完成单位)直接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领取。

三、按照相关要求,须于9月18日前登录宁夏科技厅网站中的《宁夏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在9月19日前将网上推荐项目的推荐书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汇总表》等纸质材料报送至学校科技开发处。

四、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科技厅:

1.联系人:荀晓

2.联系电话:0951-5032628

3.电子邮箱:missingxxy@163.com

4.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国电大厦A座1611

5.技术咨询:王常红

6.联系电话:0951-5011204

(二)学校科技开发处:

1.联系人:沈玉洁

2.联系电话:0951—2135018

3.电子邮件:403442128@qq.com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科技开发处

                                      2017年9月5日

 

 

 

 

 

 

附件: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稳中增长,鼓励为我区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将2016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与评审依据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7号令2016年12月9日)各项规定进行。有关部门和科技人员可在宁夏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www.nxkjt.gov.cn/)查阅,学习了解有关规定。

  二、奖励范围与条件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2016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设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3个奖项。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的范围与条件

  1.在技术开发或者重大工程建设中,关键技术及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技术、产品(装备)或者产业,项目完整成熟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前国内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对相关产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者新产业集群有重大作用的。

  2.在社会公益类项目实施中,关键技术取得了重大创新,形成了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应用效果的技术体系或者产品,项目完整成熟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当前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的;项目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3.在基础理论或者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提出独特学术思想、研究方案的;发现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的;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的。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的范围与条件

  1.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了创造性研究成果的。

  2.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或者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了技术发明,经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明显社会效益的。

  4.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5.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的范围与条件

  1.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工作者(组织)或者外籍、港(澳、台)科技工作者(组织)主持开展,本自治区科技工作者(组织)参加开发的项目。

  2.在带动和培养本自治区创新人才和团队方面成效显著。

  3.为增强本自治区创新能力、支撑特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4.其他条件参照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推荐要求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前项目公示制度。各推荐单位应组织拟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项目有关信息,公开征求意见。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解决的拟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应在每个项目的推荐意见中写明公示情况,并附公示文件和公示结果(附件1)。

  (二)凡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自治区科技成果验收或评价、评估等,并已经在自治区科技厅办理了科技成果登记。

  (三)推荐项目名称应当紧紧围绕项目核心创新内容,简明、准确的反应出创新技术内容和特征,项目名称中一般不用xx研究、企业名称等字样,且不超过30个汉字。

  (四)推荐的社会公益类、技术推广类和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成果,其整体技术的应用必须在三年以上(2014年6月1日前),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须出具应用证明或经济效益证明)。应用证明是指由成果应用单位出具该项目的应用和生产证明材料。对于自研自用的成果,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并由上级主管单位盖章确认。经济效益只填写近三年来本项目已取得的新增直接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由获得效益的单位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农业科技推广类项目由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出具证明并盖章。推荐书中经济效益栏的数据应与所出具的证明相一致。

  (五)推荐的软科学研究项目须应用一年以上,同时提交决策部门的应用证明。

  (六)推荐的基础研究类项目,其论文、论著必须正式发表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七)推荐项目必须提供第三方旁证材料,如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科技评价结论、验收意见,或者同行科技工作者在学术刊物或公开场合发表的评价性意见。

  (八)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已经转化推广应用,对带动我区产业发展、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的应用技术成果。

  (九)推荐项目候选人应对本项目主要科技创新做出贡献,对于排名前三位候选人,其投入该项目技术研究工作量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仅从事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一经确定,将不予调整。严禁搭车、挂名等科研不端行为。

  (十)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子课题不容许单独申报奖励。

  (十一)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在一个推荐项目中作为前三完成人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

  (十二)推荐项目必须提供主要应用单位详细情况,并以列表方式说明。表内应含有“应用单位名称、应用技术、应用的起止时间、应用单位联系人、电话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原则上表中所列单位不超过15个。社会公益类和基础研究类项目可以不填经济效益。

  (十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超过限额规定的不予受理。

  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1个。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9个。

  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9个。

  (十四)同一技术内容的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三类科技奖励中的一种。

  (十五)凡申报2016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科技成果,必须于2017年3月1日前完成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十六)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与推荐。评审中仍有争议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

  (十七)不得推荐的项目。包括:1.没有进行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的;2.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已经确定密级的;3.不利于人体健康或者社会安全的;4.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5.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推荐方式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仍采取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任选其一)两种方式。请推荐单位按所分配的指标推荐项目(附件2,密码请与计划处联系取得)。符合《奖励办法》规定且需新增推荐资格的单位请与计划处联系推荐资格。

  (一)单位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程序,原则上按照候选人、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直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经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推荐单位审查合格后推荐。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合作完成的项目,若第一完成单位(人)是区外的,且已在我区实施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征得第一完成单位(人)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区内排序最前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申报推荐。

  (二)专家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须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

  (三)推荐函。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科技奖励的社会公信度,各推荐单位对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候选人、候选单位和候选项目,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照查重(与往年已获奖项目对照查重)后,出具正式函件统一报送。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推荐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2人。

  五、推荐材料、程序及时间要求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并在线打印,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工作采取直接填写推荐书报送。

  推荐书中所有内容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的要求,如实填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推荐书不予提交评审。

  (一)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材料包括: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附件提交1套(盖章原件)。附件部分的成果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生产许可证、查新结论、专家意见等可以只提供复印件,其余一律提供原件。纸质推荐书及附件材料胶装成册,不得另加封面。电子推荐书在“宁夏科技奖励申报推荐系统”中填写和上传(填写系统中默认选择2017年),上传的附件要求必须是原件的扫描图片。

  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材料包括: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推荐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书》(附件4、6)及附件。纸质推荐书及附件提交7套,其中盖章的原件1套(在首页右上方标注“原件”字样)。纸质推荐书及附件材料胶装成册,不得另加封面。

  其他材料:推荐函、项目公示材料(附件1)、《宁夏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3)纸质材料各一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单独提交。

  推荐书(主体部分)、公示情况和项目汇总表电子版直接发至邮箱。

  (二)推荐程序

  1.推荐单位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筛查、遴选后,于8月18日起,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放的单位代码和密码进入宁夏科技厅网站中的《宁夏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系统》,根据推荐指标数,生成报奖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密码,并分发给相应的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由专家推荐的报奖项目推荐号和密码,由完成人(完成单位)直接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领取。

  2.申报单位通过项目推荐号和密码登录《宁夏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系统》,按规定填写项目推荐书主件,导入附件电子文档,确认填写完整、准确后,在网上向推荐单位(专家)提交,将在线打印的纸质推荐书主件、连同附件按要求提交给推荐单位审核。

  3.推荐单位(专家)对提交的项目应当在网上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确认完整、真实、无误后填写推荐意见,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

  4.推荐单位(专家)经网上推荐后,将所推荐项目的推荐书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汇总表》等纸质件一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网上申报推荐日期为2017年8月18日—9月18日,推荐项目纸质材料报送截至日期为9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荀晓

  联系电话:0951-5032628

  电子邮箱:missingxxy@163.com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国电大厦A座1611

  技术咨询:王常红

  联系电话:0951-5011204 

 

附件:

1.2016年度宁夏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公示情况说明

  2.推荐单位代码及2016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推荐指标

  3.2016年度宁夏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汇总表

  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推荐书

  5.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6.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书

  7.宁夏科技奖励推荐系统使用说明

  8.宁夏科技奖励推荐单位操作手册

  9.宁夏科技奖励申报单位使用手册

  10.宁夏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回避申请表

上一条:关于组织征集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2018年储备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织学习《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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