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科研政策>>正文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5-05-26 00:00     (点击:)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促进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号)、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宁财(教)发〔2014〕377号)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和校拨经费。纵向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年度或定期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如国家与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国家开放大学(中央电大)、自治区各厅、局、委等下达的各类科研经费等。校拨经费是指学校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及相关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主持研究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单位制定实施的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执行。项目审批单位没有制定经费管理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明确科研经费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一是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即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二是明确系部(处室)监管责任,即系部(处室)是学校科研活动基层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即系部(处室)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三是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即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科技开发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管理与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协助学校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技开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开支手续,各种开支均要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条 系部(处室)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管理和监管责任。系部(处室)要根据专业特点和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条 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建账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由计划财务处填写“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底,两联送科技开发处),科技开发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及“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工作。计划财务处依据“科研经费分配单”和“项目编号”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账户,按照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凡在科研计划合同中有明确说明的,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额度开支。科研计划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可参照下列使用范围开支。主要使用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1.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协作研究开发费、成果鉴定费和其他支出等。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要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可以调剂使用,但三项支出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0%。

(1)设备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购置仪器设备,应充分考虑利用学校的条件,不得以研究为由,重复购置。凡需用科研经费购置额度达到学校规定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项目组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系部(处室)、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方可按有关规定购置,并办理校产登记手续。项目完成后,须及时将仪器设备移交资产管理处。

①设备采购应有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采购);

②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批复的预算;

③设备费的支出应当在研究周期以内,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

④无预算批复的实验室小型基建不在支出范围;

⑤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设备,严格区分生产性设备与科研设备;

⑥加强设备的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2)材料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①大宗、贵重材料采购应签有合同和完整的审批手续;

②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入库、出库手续;

③大宗、贵重材料严禁以购代耗、以支代耗;

④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

⑤严格区分科研用材料与生产性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①严格按照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定义范围支出经费;

②大宗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应签订委托合同;

③测试内容、测试数量、收费标准、结果报告、委托合同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④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⑤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4)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①严格按照燃料动力费的定义范围支出经费;

②日常管理运营的水、电、气、燃料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重复列支或分摊;

③原则上不得列支汽油费。

(5)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6)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用科研经费到外地参加学术会议或国内调研,须先填写“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专业调研申请表”(见附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送科技开发处审核备案,方可办理出差手续。参加学术会议须提交论文,开展调研活动应撰写调研报告。参加会议及调研结束后一个月内,应书面将会议及调研情况报送科技开发处备案,其经费方可予以报销。报账时须附有被调研单位、调研对象所属单位或管辖区域管理部门(街道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或村委会等)开具的证明材料。

①出差人员应为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出差报销手续完备,出差人员、事由等信息应当齐全;

③报销办法和开支标准按《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差旅管理(暂行)办法》(宁职院发〔2014〕17号)执行;

④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餐费。

(7)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①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严禁铺张浪费;

②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会议通知、预算单,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有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合同;

③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④严禁列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支出。

⑤不得开支一般性学术会议费;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支付给国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包括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①出国人员应为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要有国外行程单;

③出国手续应当完备,要有邀请函、出国审批表等;

④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⑤不得使用专项经费向合作单位购买设备或材料。

⑥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出版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①专用软件购买、出版专著等大额支出应当有合同;

②使用专项经费开支的大宗资料印刷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执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规定。

③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如移动电话费。

(10)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10%。

①项目聘用的参与研究任务的高校学生、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

②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

③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需要提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④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需要提供人员工资表,银行代发工资入帐明细清单,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的签领单等相应的劳务费发放凭证;

⑤不应以计提或分摊方式列支劳务费。

(11)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咨询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10%。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①发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②只能发放给个人,其他方式不认可;

③发放标准应当结合项目(课题)周期和劳务人员、专家投入的工作时间;

④发放凭证应当具备人员身份信息、费用签收记录;

⑤不得以提代支、以领代支。

(12)资料费: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书购置费、复印费、翻译费及有关耗材等费用。资料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10%。所购图书须为与项目研究有关,并在项目研究期间内所购买。报账时需提供图书馆出具的入库单,项目研究结束后,应及时将所购图书归还图书馆。

(13)协作研究开发费:协作研究开发费是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协作研究开发支出主要发生在横向课题研究中有关合作费用的支出,须列入预算。

(14)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费是指社科类项目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的费用,具体标准为300-800元/人/天。

①发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②只能发放给个人,其他方式不认可;

③发放凭证应当具备人员身份信息、费用签收记录;

④不得以提代支、以领代支。

(15)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包括科研办公费、邮寄费、传真费等开展科研工作必需的相关费用,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0%。

2.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要依据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支出,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

①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管理,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规定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②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中占用和消耗学校管理资源而作的必要补偿。管理费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在不突破规定比例上限前提下,不得低于上级拨付总经费的5%。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③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任务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应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后发放,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并按照有关规定纳税。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杜绝虚假票据。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与会签相结合制度。经费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核、科技开发处与计划财务处会签,单笔经费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还须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与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五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申请经费转拨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开发处和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预算、项目协议或其他必要的资料,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决算、结题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申请人应在科技开发处、计划财务处和系部(处室)的协助和指导下,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科研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经费,有自筹经费时应说明自筹经费来源。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预算依据。预算编制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涉及外拨经费的,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科技开发处、计划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核实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配套经费)。如申请预算与批准预算不一致,须按照批准的经费(含配套经费)重新编制预算,并报科技开发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额度执行。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科技开发处审批。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分别经分管科研及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科技开发处的指导下,根据科研项目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决算。决算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明细账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三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结账等财务手续。结题后六个月内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手续的,学校将不允许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它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因特殊原因确须中止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处室)审核后,报科技开发处批准,中止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规定处理。该项目申报人在两年内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或“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半年内可结题的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超过半年不能结题的项目,其剩余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可转至调入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随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需经项目下达部门、调入单位和我校科研管理部门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经费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被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其经费由学校负责收回。被撤消的项目,其科研经费视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该项目申报人在两年内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三十条 凡科研项目合同到期而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说明的项目,其所剩余的经费应收回学校,列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该项目申报人在两年内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章 管理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科技开发处要认真履行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责,对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开发处和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管理与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系部(处室)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科技开发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项目承担系部(处室)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要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项目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况者,将给予中止或撤销项目或限期整改经费使用情况,并通报全校。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计划研究内容,以及转向研究或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二)经费使用方向与项目研究内容不一致,或在使用中与合同计划不一致,而事先未经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同意。

(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或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虚报冒领,发票与实物不一致者。

(四)有违反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标准和学术腐败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假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对于从校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系部(处室)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上述规定中的经费管理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教师外出学术会议专业调研

姓名

上一条: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下一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的说明

图文推荐

    为了提升我校立项课题的质量和层次,做好2018年宁夏...[详细]
    3月10日上午,为保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质量,用好...[详细]
    ​ 12月22日, 我校召开全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宣讲报告...[详细]
    4月2日,受科技开发处邀请,宁夏大学西北退化生态系...[详细]
    2011年3月4日,学校科技开发处邀请自治区科技厅、药...[详细]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宁夏职业教育园区
邮编:750021  电话:0951-2135018  0951-2135056